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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咸安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时间:2018-06-05来源::咸宁市妇幼保健院客服部作者:
一、参保范围
本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180元。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缴费时间
1、普通城乡居民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错过年度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 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6月30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享受不到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需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年度中途参保,从缴费到帐之日起,待遇等待期90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在校大(中专)学生,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医疗保险费,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四、参保地点
参保居民可持身份证自行选择到村委会(社区)、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税服务大厅缴费参保,学生(幼儿)一律在学校(幼儿园)缴费参保。
五、征收主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统一由咸安区地税局负责。
六、参保方式
1、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直接缴费: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个人)》到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凭证。
2、通过指定金融机构预存代扣:参保居民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折(卡),金融机构代收个人缴费后,及时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当地地税部门;预存账户余额不足的,金融机构不予代扣。
3、通过村(社区)归集缴费:村(社区)在规定时限内归集本辖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经汇总核定后,按规定时限凭《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集体)》缴至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4、通过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直接缴费。
5、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
6、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园、所)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七、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年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日支付限额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分别为25元和15元,基金支付比例50%。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Ⅰ类: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年基金最高报销9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重型精神病、糖尿病(合并症)、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血友病、罕见病年基金最高报销3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高血压(极高危)、慢性骨髓炎、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硬化年基金最高报销2250元。以上病种合规的门诊医疗费按75%报销。
Ⅱ类:Ⅱ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年基金最高报销1200元。以上病种合规的门诊医疗费按75%报销。
八、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转外
综合 专科 综合 专科
起付 年度首次 200元 600元 400元 1000元 800元 1200元
标准 第二次及以上 200元 300元 200元 500元 400元 6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85% 70% 60% 55%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
参保人员由于下列项目或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自付一定比例,剩余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自费比例为:
1)使用乙类药品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分别为10%和30%;
2)使用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10%;
3)使用综合医疗服务类医用材料、不分国产、进口统一为10%,使用其它类医用材料国产15%、进口30%。
九、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12000至30000元赔付55%,30001至100000元赔付65%,100001元以上的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最高赔付限额上不封顶。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起付线标准为6000元,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十、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年最高可报销900元。
十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境外就医的;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的;6、按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咸安区地方税务局    0715-8336748               
咸安区医保局        0715-8339438
宣传资料所涉及的政策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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