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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时间:2018-05-23来源::咸宁市妇幼保健院客服部作者:
  根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文件《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母婴助产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是出生婴儿应享有的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及申报户籍、学籍、国籍、护照签证的法定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如下:
1、凡我院分娩的新生儿必须3个月内在我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产房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的母亲领取,除母亲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亲),均要提供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填写完整并摁手印)。办证前需先取好宝宝的名字,一旦办好,无法修改。
4、《出生医学证明》是您孩子的人生第一证,孩子上户口、迁户口、上学、上保险、出国定居等都需要它,请认真对待、妥善保管。
5、领取地点:11楼1号房《保健部》办理。
6、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7:30
7、有关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事宜可咨询: 0715 — 8137476
(责任编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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